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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改编许可协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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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改编许可协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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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方:

乙方:

作品名称:

第一条:甲方授权乙方将上述作品摄制成电影,在    地区发行(播映)。

第二条:乙方承担摄制上述作品所需的费用,负责安排摄制及电影片的推广、宣传。

第三条:甲方保证拥有上述作品的摄制电影权,保障上述作品中不含有侵犯他人版权和其他权益的内容。

第四条:乙方要求上述作品符合下列摄制的要求(略)

第五条:为摄制需要对上述作品进行改编,由甲方负责。

第六条:方承担改编,应于         日将改编稿交付乙方。 甲方应故不能按时交付,双方另行商定日期,协商不成,乙方可终止合同。

第七条:乙方收到改编稿(作品稿)后,应在   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是否采用。逾期未通知的,视为同意采用。

第八条:在本合同有效期内,双方均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权利授予第三方,如有违反,受害一方有权向对方追索经济赔偿并解除合同。

第九条:乙方可为摄制的需要,在不变动作品的主要线索、主要人物、主要情节的情况下,修改上述作品。作者对根据其同意的改编稿摄制的电影片,不得提出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要求。片名和署名方式的确定,应征的作者的同意。

第十条:乙方有权为推广以上作品为蓝本摄制的电影片,根据电影剧本编写和发表内容提要、海报。

第十一条;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和标准为:

(一)一次性负酬:     元;或

(二)版税:每拷贝     元;或

(三)基本稿费加拷贝发行版税:    /每千字    千字+版税拷贝    元。

第十二条: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    天内,向甲方预付上述使用费的   %,其余部分于电影片摄制完成后  天内付清。

第十三条:甲方承担改编的,乙方向甲方支付改编费     元。

第十四条:乙方应在    月内开始上述作品的摄制。因故不能按时开始的,双方另行商定日期。协商不成,甲方有权终止合同。

第十五条: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摄制上述作品的,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预付的费用。

第十六条: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摄制上述作品,乙方应给甲方以经济补偿,数额为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规定费用的   %

第十七条:甲方在支付费用的情况下,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根据上述作品摄制的电影剧照。

第十八条:在电影设置完成后    月内,乙方应将作品稿交还甲方,若有损坏或遗失,因赔偿甲方损失。

第十九条:在本合同期满后,乙方可继续发行根据上述作品摄制的电影。

第二十条: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,有效期为   年。一方要求延长的,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,双方商定后可续订合同。

第二十一条:本合同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 

甲方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乙方(盖章)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授权代表(签字):

日期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日期: